根据佛山市政府出台的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按规定享受待遇。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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