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单位: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
案例办理人:周健芳、林燕佳
一、案情简介
消费者向先生向佛山市消委会反映,其在年初购房时遭遇两个问题:一是在看房前,销售人员承诺出售的是32万元有产权的公寓,后他发现认购书却写成“车位”;二是向先生在向开发商支付2万元定金后,又被引导向两家中介公司支付4万元“团购费”,无任何书面凭证,也未计入购房总价。向先生认为公司涉嫌欺诈,要求全额退款。
佛山市消委会接诉后,认真查看向先生提交的资料,认购书中明确记载了“认购车位情况”,金额约26万元,定金为2万元,其内容明显是认购车位,且4万元“团购费”无书面约定及票据。后我会联系开发商进行核实,开发商虽辩称实为公寓交易,但未合理解释费用问题。工作人员经分析认为,如销售人员故意隐瞒合同真实情况,以买公寓名义诱导消费者购买车位,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则涉嫌欺诈,公司难辞其咎,于是敦促涉事公司守法诚信经营,妥善认真处理投诉。最终经调解,双方已就退款事项达成一致。
二、案例点评
本案中,开发商及销售人员的行为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是承诺售卖公寓但认购书写为“车位”,该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更使得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陷入错误认知,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涉嫌欺诈,消费者可依《民法典》第148条请求撤销合同;二是销售人员引导消费者向两家中介公司支付4万元“团购优惠券”,既无书面协议、收款凭证,也未计入房款或写入认购书,涉嫌不当得利。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第985条要求中介公司返还该款项。(佛山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谢华强律师点评)
三、消费提示
购房时,仔细核对合同内容,确保与销售人员承诺一致。警惕额外费用,要求提供正式发票或收据,并明确这些费用是否计入购房总价。保留所有相关凭证,发现问题及时与开发商沟通或向相关部门投诉,必要时依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