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案例办理人:黄浩经 柯婷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月至10月,市、区两级税务部门先后收到40余名消费者投诉某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拒绝开具发票的事项。投诉人普遍反映为提升个人职业技能,经线上或线下门店咨询后,向该公司购买宣传的学历提升培训课程,费用从数千至数万元不等。核心争议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消费者交费后多次向该公司索要发票均被推诿或拒绝;二是其中10余名消费者因课程质量不符预期、时间冲突等原因提出退费诉求,但未得到明确回应。
税务部门接到消费者集中投诉后,迅速启动核查工作。采取“线下核实+多方比对”的方式开展调查:一方面查阅该公司的财务收支记录、课程合作协议、申报数据等资料;另一方面与投诉人沟通,收集服务协议、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对涉事课程的实际运营主体进行核实。
经查,消费者诉求可分为三类:一是部分消费者的款项收款方均为与该公司合作的第三方机构,与该公司无直接业务关联;二是部分消费者的款项收款方均为该公司;三是部分消费者购买的课程套餐中,仅部分模块的款项收款方为该公司,其余为第三方机构。
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明确收款方的开票义务。对于直接涉及该公司的发票诉求,经税务部门督促调解,除2人主动撤诉外,其余16人诉求均已获得正规发票。
其他不涉及该公司的投诉,税务部门向消费者详细解释法律适用范围,引导其持付款凭证、服务协议等材料,向实际收款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二、案例点评
本案核心涉及发票开具的法定责任与消费维权的主体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是收款方的法定义务,该公司推诿开票的行为已违反相关规定。同时,消费者享有知悉服务真实情况、获得服务凭证的权利,发票是消费者维权的关键依据。
责任认定的关键在于“收款主体”,消费者维权需先明确实际款项收取者。本案中部分消费者因混淆宣传主体与实际款项收取者,导致维权方向偏差,这提示消费者需精准锁定责任主体。
三、消费提示
针对教培行业“主体混淆、权责不清”的常见陷阱,消费者应注意:一是“明主体”,清楚课程属于“自营”还是“第三方合作”属性,付款时确认收款账户,避免向私人或陌生企业付款;二是“查资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机构经营信息及经营范围等资质,优先选择信誉良好、评价稳定的机构;三是“留证据”,完整保存服务协议、付款凭证、宣传资料、沟通记录等证据,索要发票时明确提出书面需求,若遇推诿可及时向税务部门投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