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王女士经某体育培训机构员工推荐,通过员工提供的线上报课链接,购买了138元18节课时的少儿体育培训优惠活动。付款完成后,员工才告知王女士,138元套餐实际仅包含9节课时,剩余9节课需额外付费升级套餐才能解锁,此前宣传的“18节课时”系活动推广表述。因小孩得知课时缩减后明确不愿意参加该培训,王女士遂向机构提出退还全部138元未上课款项的诉求,却被该员工明确拒绝,并声称“课程一经购买,概不退款”,双方多次沟通未果,王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佛山消委会投诉,请求协助维权。

【处理经过及结果】

消委会受理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核实情况,查看王女士与员工的沟通记录、报课付款凭证等证据,梳理纠纷焦点。我会经分析认为,商家“概不退款”的主张应属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未实际接受服务,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商家以“概不退款”的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退款权利,违背公平原则。最终经我会耐心调解、普法释理,商家同意全额退款,消费者反馈已收到款项。

【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体育培训预付式消费纠纷。第一,商家以“138元18节课时”为噱头诱导消费者下单,付款后才披露课时缩减的关键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亦涉嫌构成虚假宣传甚至是欺诈;第二,商家设置“概不退款”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亦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佛山消委会在此提醒,消费者在接受预付式培训服务前,应仔细核实服务内容、课时数量、退费约定等关键信息,并留存好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避免权益受损;而经营者应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如实披露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设置“霸王条款”变相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消费环境。

【相关法条】(作滑动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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