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女士于 6 月在某游泳馆支付近900 元,办理了有效期四个月的游泳会员卡(未使用),并购买3节私人教练体验课。后因工作调动,吴女士常驻城市变更,无法继续使用会员卡,遂与商家协商退款,商家却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店堂告示拒绝退款。此外,吴女士体验私教课程时,认为教练存在“看人下菜碟”的歧视性服务,对此非常不满。因此吴女士向佛山消委会投诉,要求游泳馆退还会员卡费用。

【处理经过及结果】

佛山消委会接诉后,立即联系双方核实情况,确认吴女士会员卡未使用情况属实。工作人员向商家释明法律规定,指出“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属无效格式条款,且如存在歧视性服务,则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同时,向吴女士说明维权要点及举证方向。经多轮沟通调解,商家同意解除服务合同,退还吴女士大部分会员卡费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商家承诺优化服务。吴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纠纷圆满化解。

【律师点评】

本案中,吴女士向某游泳馆支付费用办理会员卡后,双方依法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均应恪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吴女士因工作调动导致常驻城市变更,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且其会员卡未实际使用、相关服务尚未履行,有权依法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若健身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消费者因工作搬迁等特殊情况的退卡规则(如扣除合理费用后退款、转卡或暂停服务等),应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商家“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店堂告示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明显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其据此拒绝退款的行为于法无据。

需注意的是,吴女士因个人原因提出解约,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院审理时,将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工作搬迁的合理性、游泳馆实际损失等因素,依法判定是否支持退卡请求及具体退款金额。

【相关法律法规】(滚动浏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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