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女士向某早教机构支付两千余元购买了20节早教课程。孩子仅上一节课后,机构以“老师培训”为由单方面停课,并承诺国庆后恢复课程。然而国庆假期结束后,机构不仅未主动联系王女士,在其主动咨询时才告知开课时间变更,无法按照原约定时间上课。王女士随即提出退费,机构答应后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超过承诺期限仍分文未退,且拒绝与王女士进一步沟通。王女士遂向佛山消委会投诉,要求机构立即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处理经过及结果】

佛山消委会受理投诉后,联系双方核实情况。经分析认为,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机构作为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然而其在收取课程费用后,仅提供部分服务即擅自停课,无法按照约定继续提供服务,且未按承诺退款,侵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于是我会在调解的同时对机构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机构表示会积极处理相关纠纷,最终退回了王女士剩余课程费用。

【律师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本案中,早教机构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早教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如果无法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机构无法按照原约定提供服务,同意退费后却拖延推诿,不符合关于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也侵犯了王女士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王女士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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