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澳门消费者君君从广东佛山网购了30块瓷砖寄至珠海物流仓,又自行从珠海物流仓转运至澳门。后发现瓷砖与店铺展示存在色差并有破损,便联系商家沟通退货退款及运费事宜。商家称售前已明确告知商品无法售往澳门,因消费者自行转运,故无依据证明破损是商家原因导致的,且认为浏览图片的设备会导致色差,色差也在合理范围,无法退货退款和承担转运费。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钟淑华律师表示:
1、商家在售前已明确告知无法售往澳门的情况,已充分履行说明提示义务。因此,商品从珠海转运至澳门期间发生的风险与商家无关,消费者更无法要求商家承担该笔转运费。
2、若消费者能举证商品破损发生在商家负责的运输阶段,商家需承担相应破损责任;若破损发生在从珠海转运澳门的阶段,则相关责任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3、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的,除特定商品外,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退款。若超出七日退货期限,消费者需举证证明瓷砖图片颜色与实际交付存在显著差异,且该差异非因设备显示原因导致的轻微误差。
消费提示:
1、跨区域网购前,务必主动确认商品是否支持送达目标地区,若需自行转运的,可通过购买转运保险等方式降低风险。
2、对容易破损、色差敏感的商品,收货时应当场查验,拍摄商品全貌、包装情况及色差细节,留存清晰凭证。
3、网购商品主张无理由退货需在收货后七日内提出,消费者可充分利用这一法定维权期限。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