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上午,消费者书写感谢信,感谢佛山市消委会为其解决了网购变保险公司无故扣费纠纷问题,赞扬市消委会工作人员雷厉风行的工作效率、认真负责的服务意识,为民解忧的坚定决心。
【案情简介】
陈伯伯在某购物界面结算时,页面突然弹出一条“填写申请信息立减10元”的优惠减免信息,想着能直接抵扣货款,他未细看便按照要求输入了信息,顺利享受了优惠后完成支付。一个月后,陈伯伯核对银行卡流水时,发现有一笔385元“投保保费”来历不明。进一步查询发现,早在享受立减优惠当日,账户就被预扣了0.18元“办理费”,一个月后再自动划扣385元作为“投保保费”,而这两笔扣费他均未收到任何短信或平台通知。陈伯伯当即前往银行办理了自动扣费终止业务,回忆起当时的弹窗仅突出“立减优惠”,并未提示绑定保险及后续扣费规则,更没有电子保单签署或投保意愿确认环节,他根本不知道投保一事。
随后,陈伯伯联系保险公司要求退费,对方以“已授权”为由,仅同意退还部分费用,且称“首月0.18元”是活动价,后续保费属正常扣费。陈伯伯无法接受,于是向佛山消委会咨询投诉。
【处理经过及结果】
佛山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核实陈伯伯的银行卡流水、订单记录、与平台客服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未发现任何保险信息及通知,后联系购物平台了解情况,平台称自身仅为支付平台,与保险业务毫无关联,协助提供了保险公司的联系方式。工作人员联系保险公司,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规范,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向其普法释理。经我会调解协商,保险公司全额退还陈伯伯被扣的385元保费及0.18 元办理费,同时解除了相关授权绑定。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经营者需以显著方式履行告知义务。本案中,陈伯伯在购物弹窗提示“填写申请信息立减10元”而输入信息,商家未显著提示绑定保险及后续扣费规则,也未提供电子保单或确认投保意愿的环节,导致陈伯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扣费,本质属于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保险人应说明合同内容,投保人需明确同意。本案中,陈伯伯未签署电子保单或确认投保,保险人也未履行说明义务,仅以信息填写视为“授权”,不符合保险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保险合同应为无效或可撤销。(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麦慧莉律师点评)
在此,佛山消委会针对此类网络消费陷阱,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是警惕“优惠弹窗”陷阱:遇到“立减”“免费”“低价”提示时,务必查看完整条款,重点关注是否隐含自动续费、保险绑定等附加条件,切勿盲目点击同意授权;二是谨慎填写个人信息:非必要不向购物页面泄露身份证号,授权前核实是否涉及代扣、免密支付等权限,避免被默认绑定其他的服务或者陷阱;三是定期核查银行流水:养成定期查看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流水的习惯,发现异常扣费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四是保留证据及时维权:对交易过程进行截图或录屏,保存聊天记录、扣费通知等证据。若权益受损,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必要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搭售商品或者服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应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