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3〕17号)的相关规定,从2025年7月15日起,在全市自编地址申报功能正式上线前,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及变更经营场所业务的,暂不实施住所信息申报制,申请人需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3〕17号)提交涉及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网信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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