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自今年7月1日起,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在销售药品时,必须按要求扫药品追溯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医药机构都要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
网信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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