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一起无资质个人通过挂靠承揽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劳务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经查,黄某某及其所实际控制的工程公司均无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2022年A公司中标成为佛山市禅城区某商业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后,通过公司内部招标的形式,将该商业项目主体结构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黄某某挂靠的B公司(具备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价款约为4048万元)。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项目主体结构劳务分包作业的施工活动未由B公司组织实施,而是由黄某某作为实际承揽人组织实施。


黄某某的上述行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关于挂靠行为的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

B公司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事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施工期间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根据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属“从轻”处罚裁量档次。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黄某某和B劳务公司分别处以劳务分包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约80.97万元;对B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单位罚款金额5%的罚款约4万元;合计罚款约1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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