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4年8月,君君在某家具展销会上订购全屋家具,并约定具体发货时间。然而,此后商家却迟迟未履行发货义务。消费者依照预留地址前往交涉,却发现并无此公司存在。向展销会主办方反映,其表示消费者未向其统一缴纳款项,亦未使用其统一的销售单据,故而自动丧失了展销会所承诺的售后有保障等相关权益。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刘金梅律师表示:
1、展销会主办方有义务提供商家具体名称、经营地址,由消费者主张合法权益,展销会主办方有义务督促商家及时发货,如商家拒不发货,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款。
2、商家存在消费者欺诈行为,依法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3、如消费者找不到商家,有权要求展销会主办方承担赔偿责任,展销会主办方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商家追偿。
消费提示:
春节将至,各类商品展销会密集举办,为大家采购年货、添置物品提供了便利,但展销会中也暗藏商家无资质、失联跑路、私下交易维权难等风险。佛山市消委会提醒:
1、事前务必核查资质,通过官方渠道确认展销会备案及主办方信誉,要求商家出示营业执照,明确其售后责任机制,警惕“流动摊位”。
2、消费时需规范交易,坚决通过主办方统一渠道缴费,拒绝商家私下转账、现金支付,缴费后索要加盖主办方公章的正规票据,注明商品信息、发货时间等核心内容。购买大额商品需签订书面合同,留存摊位号、沟通记录、宣传资料等凭证。
3、警惕低价陷阱与大额预付消费,不盲目轻信“清仓特价”,仔细检查商品质量;预付消费优先选择“定金+尾款”模式,明确定金退还条件,拒绝强制捆绑销售。
4、若权益受损,可凭凭证要求主办方担责,协商无果可拨打12345向有关行政部门或向商家所在地的消委会投诉,切实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销售者、服务者和展销会、租赁柜台的连带责任】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五十二条【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备注:案例素材源于网络,具体法律问题请以专业法律咨询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