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施行。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12个条文,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等七方面,对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在完善公司退出制度方面,新《公司法》新增的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规定,赋予了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这对佛山市解决“僵尸企业”清退难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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